财政部关于铁道部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案规定
〔1985〕财税字第159号
发文日期:1985-06-24 | 全文有效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9号文件和铁道部提供的资料经研究,对铁道部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作如下特案规定: 一、铁道部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铁道部实际集中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在集中缴纳营业税的同时,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5%。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款,按照我部(85)财预字第2号文件规定,作为中央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四、本特案规定从1985年1月1日起执行。 以上各点,请按照办理。 |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
备案号:鲁公网安备37090202000110号
All Rights Reserved 2019 by 协同财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