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网上申报方式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城市维护建设税专用交款书土地增值税数字化清算师手续费重组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

国税函〔2004〕420号

发文日期:2004-03-31 | 全文有效

法规详细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国办函〔2004〕23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的精神,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请你们结合本地情况认真贯彻执行,进一步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

    附: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



    附: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