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移民后期税收高质量数据集其他各税种地方税收不良记录核算对象税收征管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51号

发文日期:1994-03-12 | 全文有效


    关于今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问题,财政部于去年12月29日以财法字42号发了内部传真电报,为便于执行,现将电报内容正式通知如下: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鉴于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从1994年1月1日起,可暂按原税率和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为依据,计算征收,待新条例颁布实施后,再予调整。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