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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发文日期:2017-12-01 | 全文有效

(2017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现就本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作如下决定:

        一、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1.8元/污染当量,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2.1元/污染当量。

        二、暂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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