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办法无法竣工后销售免征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没有产权的地下车位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发文日期:2017-12-27 | 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此文全文废止。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现将小微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7日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下一篇:关于发行2017年印花税票的公告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