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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本市部分摩托车暂免征收车船税的通知

京政发[2013]42号

发文日期:2013-12-27 | 全文有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部分摩托车暂免征收车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本市排气量1000毫升以下(含本数)的摩托车,暂免征收车船税,免征期限为201411日至20181231日。

 

  二、对本市排气量1000毫升以上的摩托车,继续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77)的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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