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跨境应税行为纳税人所在地税前扣除限额行政职权事项海关进口销售合同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关于变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代征机关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关于变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代征机关的通知

桂财税[2017]41号

发文日期:2017-08-16 | 全文有效

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驻桂中央国有企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职能调整,原由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代征的驻桂中央国有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自2017年9月1日起变更为由国税部门代征,其他征收管理办法不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17年8月16日

上一篇: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区范围实施的通知下一篇: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