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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发文日期:2017-06-28 | 全文有效

  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以下称《通知》),现将销售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2年第4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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