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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

沪府[2017]31号

发文日期:2017-03-31 | 全文有效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沪人社〔2017〕13号文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你们《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调整后的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今年4月1日起执行,请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组织实施。

  特此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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