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部分条款计提收入资产收购职工教育费随军家属就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7]24号

发文日期:2017-03-09 | 全文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地税局制订的《上海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9日

上海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防汛安全,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缴费人”),应在依税款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一并申报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河道管理费”)。

  第三条 河道管理费按照缴费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1%征收。

  第四条 河道管理费由本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河道管理费征收和缴库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

  第五条 河道管理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河道整治、利用、保护和相关管理,以及海塘建设、岁修、养护和相关管理活动。

第六条 市水务部门按照河道整治、海塘修建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任务,根据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向市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资金年度预算。市财政部门将河道管理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并拨付资金。

  第七条 水务部门负责河道、海塘等水利工程设施的整治标准、建设管理等行业监管工作,并会同财政部门开展项目评审,下达年度工程计划;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落实、资金使用监督等工作,并会同水务部门制定项目资金补助标准、审核拨付项目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

  第八条 对违反河道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2月28日

上一篇:关于同意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批复下一篇: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度高新技术企业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