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废止榕国税公告2011年第5号的公告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7-03-08 | 全文有效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6年第18号)已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20号)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榕国税公告2011年第5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3.28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