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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废止榕国税公告2011年第5号的公告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7-03-08 | 全文有效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6年第18号)已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20号)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榕国税公告2011年第5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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