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来自同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86)财税协字第030号
发文日期:1986-11-26 |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 对外国文教专家、外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后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 一、对来自同我国已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并在该协定开始执行前已 二、凡在已签订并开始执行的税收协定中规定,对来自对方国家的教 三、在已签订并开始执行的税收协定中规定,对来自对方国家的教师 四、对于按照已签订并开始执行的税收协定的规定,停留期超过3年 五、对在华的外国教师和研究人员,凡是属于在1986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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