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部分餐饮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
发文日期:2016-07-26 | 全文有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根据纳税人申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内蒙古润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北京必胜客比萨饼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百胜餐饮(沈阳)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和呼和浩特合兴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5户餐饮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公告如下:
上述5户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销售餐饮服务,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按总分机构销售额占销售总额比例分配应纳税额。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分别在总分机构所在地按月申报缴纳税款。
所称分支机构,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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