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的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发文日期:2016-10-22 | 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18年第3号),自2018年6月15日起,此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深入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安排,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省内通办是指江西省区域内国税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为纳税人提供不受主管国税机关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
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是指同一设区市区域内国税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厅等渠道为纳税人提供不受主管国税机关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
三、纳税人办理省内通办、同城通办事项(见附件1),可以在相应的办税服务厅(见附件2)办理,并通过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款。
四、纳税人在办理省内通办、同城通办事项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税收义务,受理国税机关应当依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五、纳税人因欠税、未申报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完毕,被税务稽查立案未结案或者被列入非正常户的,不能按照本公告办理省内通办、同城通办事项。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纳税人可以按照本公告办理省内通办、同城通办事项。
六、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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