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注销,留抵一般纳税人资格生产加工贸易台帐保证金制度计税毛利应对策略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关于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发文日期:2016-11-30 | 全文有效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9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文件要求,拓展国地税合作深度,提升纳税服务质效,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结合广西实际,就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以下简称“财务报表”)报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财务报表的对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需要向广西国税、地税部门报送财务报表的纳税人。

  二、报送财务报表的要求

  (一)按规定需要同时向国税、地税部门报送同一套财务报表的纳税人,通过网上报送的,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只需向其中任一方报送财务报表,一经报送即视为已完成向国税、地税部门报送财务报表的义务。通过纸质报送的,按规定分别向国税、地税部门报送。

  (二)按规定只需向国税部门或地税部门单方报送财务报表的纳税人,仍按原报送途径报送。

  (三)财务报表的报送时间与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时间一致,即:按月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月报送财务报表,按季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季报送财务报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年度财务报表。其中,年度财务报表除了网络电子财务报表外,应分别向国税、地税主管部门另行报送一次年度纸质财务报表。

  三、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11月30日

上一篇: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公告下一篇: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