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发文日期:2016-11-30 | 全文有效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9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文件要求,拓展国地税合作深度,提升纳税服务质效,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结合广西实际,就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以下简称“财务报表”)报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财务报表的对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需要向广西国税、地税部门报送财务报表的纳税人。
二、报送财务报表的要求
(一)按规定需要同时向国税、地税部门报送同一套财务报表的纳税人,通过网上报送的,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只需向其中任一方报送财务报表,一经报送即视为已完成向国税、地税部门报送财务报表的义务。通过纸质报送的,按规定分别向国税、地税部门报送。
(二)按规定只需向国税部门或地税部门单方报送财务报表的纳税人,仍按原报送途径报送。
(三)财务报表的报送时间与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时间一致,即:按月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月报送财务报表,按季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季报送财务报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年度财务报表。其中,年度财务报表除了网络电子财务报表外,应分别向国税、地税主管部门另行报送一次年度纸质财务报表。
三、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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