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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纳税人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通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7号

发文日期:2016-11-30 | 全文有效

  2016年10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同意济南等10市阶段性调整部分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6]236号),同意从2016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进行调整。2016年11月14日,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同意济南等10市阶段性调整部分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的通知》(青财税[2016]22号)。为方便纳税人按调整后的税额标准申报2016年11-12城镇土地使用税,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网上电子申报的纳税人,网上申报系统自动计算各税款所属期应缴纳的税款。

  二、未实行网上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应按税款所属期对应的税额标准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

  三、调整后税额标准。市区:一级土地23元/平方米,二级土地15元/平方米,三级土地13元/平方米,四级土地11元/平方米,五级土地9元/平方米,六级土地7元/平方米,七级土地5元/平方米;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一级地9元/平方米,二级土地7元/平方米,三级土地5元/平方米;建制镇及工矿区:4元/平方米。

  特此通告 。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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