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免税资格认定管理专项检查银行业监管费企业所得所得税经营租入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开发成本核定办法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开发成本核定办法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0号

发文日期:2016-11-30 | 全文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四项开发成本”(以下简称“四项开发成本”)的核定办法规定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四项开发成本”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四项开发成本”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建造年份、结构、用途、区位、材料等因素,核定“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

        三、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同时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30日


上一篇: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下一篇:关于进口环节执行小汽车消费税政策调整事宜的公告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