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无产权银行保证金税务登记办理扣缴义务人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实施办法财会函【2008】60号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的通知

国税函〔2009〕395号

发文日期:2009-07-24 | 全文有效

法规详细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税收协定的执行工作,便于各地认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税务总局近期向协定缔约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征集了对方国家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样式。现将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印发给你们,供执行税收协定时参考。
    此次印发42个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美国、比利时、德国、挪威、丹麦、新加坡、芬兰、瑞典、泰国、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巴基斯坦、科威特、塞浦路斯、西班牙、罗马尼亚、奥地利、蒙古、马耳他、韩国、毛里求斯、白俄罗斯、斯洛文尼亚、越南、土耳其、冰岛、立陶宛、拉脱维亚、塞尔维亚、马其顿、葡萄牙、爱沙尼亚、摩尔多瓦、古巴、阿曼、巴林、希腊、吉尔吉斯、文莱、香港、澳门。
    日本、荷兰、澳大利亚、瑞士、卢森堡和爱尔兰等国尚无统一的税收居民证明标准格式,但如这些国家的居民有需求,则其所在国税务主管当局可以信函等方式为其提供。
    各地执行税收协定时,如遇纳税人提供的证明与印发的证明样式不同或有疑义,或认定无标准格式的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证明有困难的,可通过税务总局向对方国家税务主管当局进行确认。
    税务总局将另行印发其它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证明样式。


    附件: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定及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文本并请做好执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