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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发文日期:2016-04-28 | 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自2018年6月15日起,此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为确保我区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有序推进,如期实现既定目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二、征收机关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由试点纳税人的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由主管国税机关暂委托地税机关代为征收。

        三、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试点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试点实施前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并兼营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无需重新做一般纳税人登记。

        四、试点纳税人应配合开展的工作

        (一)确认涉税基础信息。2016年4月28日前,主管国税机关将通知试点纳税人对其征管基础信息开展调查确认,补充采集相关信息,试点纳税人应予以支持和配合。未接到主管国税机关通知但属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主动于4月28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确认手续。

        (二)办理营改增涉税事项。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4月28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税种核定、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种类核定、税控专用设备发行、发票领用、网上申报、税库银电子缴税、个体定额核定等涉税事项。

        (三)参加营改增培训。2016年4月28日以前,各级国税机关将免费为试点纳税人提供营改增专题培训。请试点纳税人积极参加,学习掌握营改增税收政策、征管规定、税控设备操作、纳税申报等内容。

        五、发票管理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应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定额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六、纳税申报

        试点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发生纳税义务,应于2016年6月1日起按照规定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七、其他事项

        试点纳税人可以拨打宁夏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登陆宁夏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nxgs.gov.cn)“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专栏查询,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咨询营改增政策规定和涉税事项的办理流程。宁夏回族自治区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营改增公开电话见附件。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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