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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地税发[1995]38号

发文日期:1995-04-19 | 全文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自2018年6月15日起,此文附件中第四条由“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修改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各市、地人民政府、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财法字[1995]6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对于税法授权我省确定的有关具体政策问题一并补充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第七条(三)款中关于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标准:
    (一)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 ,按《细则》第七条第 (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
    (二)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细则》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lo%计算扣除。
    二、《细则》第十一条关于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按《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普通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划分标准》(见附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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