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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普通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发文日期:2016-05-03 | 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自2018年8月28日起,此文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26号)精神,现将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可以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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