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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等企业营改增后增值税申报纳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财税法〔2016〕573号

发文日期:2016-05-03 | 全文有效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规定,对近期提出汇总纳税书面申请的51家企业(名单见附件)“营改增”后增值税申报纳税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缴纳方式
     (一)增值税汇总纳税。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发生“营改增”应税行为和货物销售行为实现的增值税实行省级总机构汇总申报,各分支机构按应税销售收入比例分摊方式缴纳增值税;原属省地税局直属局管理的汇总纳税企业由其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税款的计算缴纳。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整个企业总、分支机构应税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各自的应税销售收入占全部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计算分配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各自应缴纳的税款。总机构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汇总申报并按照分配的应缴税款就地缴纳入库,分支机构按照各自分配的应缴税款就地缴纳入库。

      (三)税款汇总的范围。汇总纳税企业发生按以前文件规定实行按预征率汇总纳税的销售实物黄金等贵金属业务的,其汇总方式、税款计算方式、纳税期限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前期业务汇总结算等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四)进项税额的抵扣。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通过自行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分支机构传递等方式汇总进项税额,由总机构统一申报抵扣。

      (五)税款的纳税期限。汇总纳税企业中,属于36号文件规定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的,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其他企业按月申报纳税。

      (六)分支机构的管理。汇总纳税企业在同一市区内、县内(含县级市)有多个分支机构的,可以选择一个分支机构作为地市级分支机构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向省财政厅和省国税局报备后,承担该市区内、县内全部分支机构的增值税缴纳等事宜。

      二、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登记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或重新确认)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资格、税费种信息登记等涉税事项,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管理。

      三、增值税发票申请和领发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及其下属地市级分支机构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融企业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分支机构统一领取的发票。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其经营规模和业务开展情况,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等具体事项。

      四、其他事项

      各主管国税机关发现总机构或其下属分支机构如有申报不实的,由其主管国税机关按照适用税率补征增值税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汇总纳税企业在本通知下发后新增加分支机构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由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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