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工资条年终分红厦门提供废弃成本归集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关于纳税人跨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纳税人跨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发文日期:2016-04-22 | 全文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现就本市纳税人跨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采取统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在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的方法。 

        二、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上一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普通发票管理事项的公告下一篇:关于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有关问题的公告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