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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做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国税函[2016]198号

发文日期:2016-03-25 | 全文有效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促进我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纳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以下简称《公告》)相关规定,现将做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4月(所属期)起,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统一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主管税务机关本着尊重纳税人意愿为原则,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二、对2016年4月1日前属于正常开业状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完成3月所属期的纳税申报后,由省国税局采取在金税三期征管系统后台批量修改的方式,统一将其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期限调整为按季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可不逐一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

  三、对2016年4月1日后新开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税(费)种登记时,直接将纳税期限登记为“按季申报”。

  四、实行按季申报的定期定额户,核定(变更)定额时仍按月经营额进行核定,但核定定额有效期起必须是自然季首月1日,有效期止必须是季末。定期定额按季申报时系统自动换算为季度经营额(按月核定经营额乘以3)。

  五、各地要高度重视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工作,认真落实《公告》有关精神,积极向纳税人做好宣传和引导,务必通过各种渠道通知所管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期限调整为按季申报相关事宜,确保涉税事项及时通知到位。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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