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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3号

发文日期:2016-04-01 | 全文有效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6〕2号),海关总署决定自2016年4月8日起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6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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