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达州市契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川财税[2015]20号
发文日期:2015-12-31 | 全文有效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达州市契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川财税[2015]20号
2015-12-31
达州市财政局、达州市地方税务局:
来文《达州市财政局达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税率的请示》(达市财政〔2015〕31号)收悉。根据《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09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适用税率等问题的通知》(川财税〔2010〕11号)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市契税适用税率由4%调整为3%,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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