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适用税率等问题的通知
川财税[2010]11号
发文日期:2010-04-23 | 全文有效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
根据《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09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省契税的适用税率按4%执行。各地需下浮到3%的,必须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各地无权自定税率。
二、从2002年1月1日起,契税征收经费的来源和管理按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财预〔2002〕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适用税率等问题的通知》(川财税〔1998〕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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