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6号
发文日期:2015-09-08 | 全文有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现将我市《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扣除标准》)予以公布。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文件发布)的规定,依《扣除标准》中所适用的农产品耗用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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