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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5]3号

发文日期:2015-03-17 |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苏政发〔201466号)相关规定,现将我省契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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