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管工作的通知
津地税货劳[2016]2号
发文日期:2016-03-04 | 全文有效
各地方税务局:
近日,市人民政府颁布《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津政办发[2016]11号),为方便纳税人了解地方教育附加有关政策,市局编制了《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解读》(见附件)用于宣传使用,《关于做好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11]4号)同时废止。
请各单位提高服务意识,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保障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工作中注意搜集纳税人反映的各种问题,关注社会舆情,遇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市局并认真研究、妥善解决,确保政策得到贯彻落实。
附件
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解读
地方教育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所征收的一种政府性基金,主要用于我市教育事业发展,包括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高中、职业技术学校扩大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等。2016年1月2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津政办发[2016]11号),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人。
征收范围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照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其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范围,按规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计征依据
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
征收率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率为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
计算方法
地方教育附加的应缴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征收率
[例]某国有企业,2016年2月份实际缴纳营业税税额50万元,增值税税额20万元。计算应纳的地方教育附加为
应纳地方教育附加金额=(50+20)×2%=1.4(万元)
会计处理
按规定计算的地方教育附加,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实际交纳时,借记“应交税费”,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
缴纳地点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环节和缴纳地点,应与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规定一致。
缴纳时间
地方教育附加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征收机关
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工作。
预算管理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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