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发文日期:2015-12-11 | 全文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作了进一步修订,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作了进一步调整,《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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