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青藏铁路公司二手房交易设立公司部分涉税信息收取的房租减半征收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发文日期:2015-11-26 |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及相关规定,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先后制发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再次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针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现就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界定

 

   “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是指纳税人主营业务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所列鼓励类项目,且在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其收入总额的60%(含60%)。

 

   “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其按税法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纳税调整后的亏损额超过其收入总额的50%(含50%)。

 

   二、关于纳税人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界定

 

   “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是指纳税人在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内,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减除保险赔款、责任人赔款、财政拨款等款项后的余额,超过其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收入总额的20%(含20%)。

 

   三、纳税人应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3个月内,向县(区)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有权审批的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三)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资料:

 

   1.财务报表: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相关说明;

 

   2.经税务部门受理的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的年度所得税报表;

 

   3.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4.县(区)级及其以上的政府部门出具的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社会公益事业的有关证明材料;

 

   5.发生不可抗力遭受重大损失的证明材料;

 

   6.财产损失鉴定报告及照片等资料;

 

   7.相关证件的复印件: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审批规程>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2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611日起施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上一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下一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