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 修改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发文日期:2015-11-30 | 全文有效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及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结果,省局决定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修改一批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或相关条款,现公告如下,自2016年1月1日施行。
一、全文废止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
(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地税规〔2010〕1号)。
(二)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出租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三)《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二、部分条款废止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
(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 span="">湖北省地方税务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领用网络发票或者税控发票连续三个月未启用的,应当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收回”;第三十二条:“保存期满,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查验后,由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负责集中封存,由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监销。”
(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有关税费扣除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第一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后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第三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的规定,对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市、州地税机关按不低于规定的计税毛利率合理确定。”
三、部分条款修改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第二条修改为:“建造工业园区内的工业厂房车间用于销售的,按当地普通住宅预征率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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