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房屋出租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发文日期:2015-12-28 | 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自2018年6月15日起,此文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修改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5年第4号)已将《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出租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1年第3号)废止,为保持政策的明确性和规范性,现将我省房屋出租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个人出租房屋应就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税费。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不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三)对个人出租住房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就取得的房屋租金收入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税费。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公告中未列举的情形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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