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
发文日期:2015-09-02 | 全文有效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废止5份税收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span="">湖北省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国税函〔2003〕318号)。
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span="">湖北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规程(试行)>和<< span="">湖北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岗位职责(试行)>的通知》(鄂国税发〔2010〕74号)。
三、《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
四、《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省邮政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五、《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等4户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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