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发文日期:2015-02-16 | 全文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现将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生产、委托加工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规定电池、涂料产品的纳税人应于2015年2月28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主管国税机关应主动到相关企业,做好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并按规定在税收综合征管软件中完成消费税税种认定工作。
二、自2015年3月份起,生产、委托加工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规定免征消费税的电池、涂料产品的纳税人,首次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携带下列资料办理电池、涂料产品免征消费税备案手续,今后减免税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不需另行报备。
(一)《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见附件)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原件。
主管国税机关按照消费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工作流程和有关规定办理电池、涂料产品的消费税免税事宜。相关资料由税源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三、电池产品检测报告的检验结论应包含:该产品属于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
四、涂料产品检测报告的检验结论应包含:在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
五、主管国税机关按减免税年度对电池、涂料产品进行税收清算。
六、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主管国税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略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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