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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发文日期:2016-03-07 | 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自2018年6月15日起,此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相关要求,现就福建省(不含厦门,下同)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于2016323日前统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种鉴定和定额核定进行批量处理,由“月”改按“季”申报纳税(20164月纳税人仍须申报缴纳3月份所属税款)。 

  二、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自2016324日起,可到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加盖公章的申请报告,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从下一季度起实行。 

  本公告自20164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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