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相关条款的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发文日期:2015-12-01 | 全文有效
为落实简政放权工作要求,切实推进依法治税,省局组织对《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发布)进行了梳理,现决定废止其部分条款或条款的部分内容:
一、废止《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中“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二、废止《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中“(二)上一年度在国税机关缴纳税款五万元以下,并能够提供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前两年度无保留意见的签证报告,报告内容应当显示纳税人无少缴税款、罚款、滞纳金,或虽有少缴但已依法足额补缴的纳税人;”
三、废止《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主管国税机关对已使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丢失或缺失的发票,视同已开具的发票一并计入开票金额。”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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