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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相关条款的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发文日期:2015-12-01 |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为落实简政放权工作要求,切实推进依法治税,省局组织对《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发布)进行了梳理,现决定废止其部分条款或条款的部分内容:

 

  一、废止《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中“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二、废止《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中“(二)上一年度在国税机关缴纳税款五万元以下,并能够提供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前两年度无保留意见的签证报告,报告内容应当显示纳税人无少缴税款、罚款、滞纳金,或虽有少缴但已依法足额补缴的纳税人;”

 

  三、废止《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主管国税机关对已使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丢失或缺失的发票,视同已开具的发票一并计入开票金额。”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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