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委宣传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为转制文化企业的通知
鲁财税[2015]10号
发文日期:2015-07-06 | 全文有效
各市党委宣传部、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规定,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联合对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进行了审核,同意认定其为转制文化企业,转制基准日为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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