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通知
鲁国税发[2015]115号
发文日期:2015-06-01 |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严格全面落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授权或者委托企事业单位等行使行政审批;
不得以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等名义对已经取消或下放的事项继续审批;
不得以达标、验收、年检、换证等形式对从业企业和人员做出强制要求;
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前置条件或变相设置前置条件保留或者变相审批。
各市要及时修改涉及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相关制度规定,加强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
要积极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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