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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发文日期:2014-08-13 | 全文有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span="">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报表报送的期限和种类除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方式以外的纳税人,均应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一)地税局管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自月份终了之日起15日内报送月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报送季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上述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二)国税局管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报送季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二、报表报送的规范

  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原则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编制。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真实、准确的会计报表,如实反映企业财务数据。

  三、报表报送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不符合规定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纳税人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及《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本公告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五、本公告自2014915日起执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采集征管数据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函〔201390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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