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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三份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发文日期:2015-08-03 |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span="">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要求,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涉税事项办理流程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 span="">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等三份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三份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解读

为巩固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类别的决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span="">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的有关规定,须及时修改涉及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税收优惠已全部取消审批,原基于非行政许可审批情况下,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进行事前备案管理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对所得税各类除税收优惠以外的事项进行管理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涉税事项办理流程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对税收优惠事项进行管理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 span="">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等三份规范性文件应予以废止。

废止这三份规范性文件,是全面落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具体举措,有利于简政放权,减轻纳税人负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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