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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发文日期:2014-07-04 | 全文有效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以下简称总局26号公告)规定要求,结合广东省实际,现将广东省电信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461日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等四家电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1))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按照总局26号公告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预征率分别暂定为2%2%3%3%

  三、预征率的调整由省国家税务局商省财政厅确定。

  四、上述四家电信企业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汇总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年终清算。

  五、年度终了后25个工作日内,总机构应当计算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电信企业年度清算表》(附件2)。计算公式为:

  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分支机关提供应税服务的年度销售额÷总机构汇总的年度销售额)×总机构汇总的年度应纳税额

  总机构汇总的年度应纳税额,为总机构年度内各季度汇总应纳税额的合计数。

  六、年度终了后40个工作日内,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年度电信企业年度清算表》逐级报送省国家税务局。

  七、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分支机构已预缴税额的,由省国家税务局通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在该分支机构当期应预缴的税款中扣减,扣减不完的,在以后月份扣减,直至扣完为止;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大于分支机构已预缴税额的,其差额部分由省国家税务局通知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时一并补缴入库。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的规定,同意上述四家电信企业销售货物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特此公告。

  

附件:1.4家电信企业总分机构名单  

    2.年度电信企业增值税应纳税额清算表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电信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span="">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规定,电信企业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可以采用由分支机构根据预征率按月计算缴纳应预缴的增值税额,总机构按季汇总计算缴纳应纳税额的方法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的预征率由省国家税务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我省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等四家电信企业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均提出了采取汇总纳税方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申请。经会省财政厅,现同意上述四家电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span="">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电信公司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多少?

  答:为兼顾营改增后各地财政利益和企业税负承担能力,以营改增后电信行业税收收入总体持平、略有增长为目标,结合预征率计算受纳税人预收款占销售额比例影响情况,经商省财政厅,并由省财政厅征求各地财政部门意见,广东移动、广东联通两家公司的预征率设定为2%、广东电信、广东铁通两家公司的预征率设定为3%

  问:预征率的设置如果与电信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不符,以后年度的预征率是否进行调整?

  答:预征率设定后,将及时总结实际运行情况,对于预征率偏高或偏低,影响纳税人运营和地方财政利益的,将适时商省财政厅进行调整。

  问:如果电信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据预征率进行预缴税款后,总机构在进行汇总纳税核算时,发现分支机构多缴或少缴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答:为确保预征率的设置不因偏低影响各地财政收入或因偏高造成多缴税款使省公司出现较大的期末留抵税额,拟采取年度清算的方式,对四家电信企业总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款在年度终了后一定时期内对上年应纳税额进行年度清算。

  问:汇总纳税的年度清算程序如何?

  答:年度终了后25个工作日内,总机构应当计算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电信企业年度清算表》(附件1)。计算公式为:

  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分支机关提供应税服务的年度销售额÷总机构汇总的年度销售额)×总机构汇总的年度应纳税额

  总机构汇总的年度应纳税额,为总机构年度内各季度汇总应纳税额的合计数。

  年度终了后40个工作日内,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年度电信企业年度清算表》逐级报送省国家税务局。

  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分支机构已预缴税额的,由省国家税务局通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在该分支机构当期应预缴的税款中扣减,扣减不完的,在以后月份扣减,直至扣完为止;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大于分支机构已预缴税额的,其差额部分由省国家税务局通知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时一并补缴入库。

  问:除了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电信企业总分支机构发生销售货物等其他增值税应税业务是否可以汇总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电信企业总分支机构发生除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就地申报纳税。由于电信企业普遍存在提供电信服务的同时销售通讯终端等货物的行为,且通常采取平进平出的方式销售,因此电信企业购销货物不发生增值或增值额极少,为简化税务机关对电信企业的管理,方便电信企业计算缴纳税款,对于货物销售部分,拟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全部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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