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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发文日期:2014-05-29 | 全文有效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为确保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我省的顺利推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461日起,我省从事电信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二、电信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

  三、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事项按如下要求办理: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20131231日前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照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纳税人自201461(税款所属时期)起提供的应税服务,应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国税认定机关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后,由主管国税机关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对提出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的纳税人,经国税认定机关批准后,由主管国税机关告知纳税人。

  五、电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使用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以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使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以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具体事宜见《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

  六、电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须通过普通发票开票软件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具体事宜见《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使用税控系统及普通发票开票软件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

  七、纳入试点范围且已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事宜见《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代开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

  八、试点纳税人自201461(税款所属期)起,应按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九、试点纳税人应积极参加国税机关组织的税收业务培训,同时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税种核定、发票种类核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税控系统申请、发票领用、税收优惠申请、出口退免税登记等涉税事项。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主管国税机关联系或拨打12366服务热线咨询,也可登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portal.gd-n-tax.gov.cn/html/gdsite/index.htm) “营改增工作专栏”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和涉税事项的办理程序。

  十、本公告自20146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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