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秀惠有限公司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14]15号
发文日期:2014-01-08 | 全文有效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秀惠有限公司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国税发〔2013〕157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秀惠有限公司仅在香港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本身并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公司规模和人员配置与所得数额不相匹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font="">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第七条规定,秀惠有限公司不具有利息所得的“受益所有人”身份,不能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利息条款待遇。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
备案号:鲁公网安备37090202000110号
All Rights Reserved 2019 by 协同财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