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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发文日期:2015-05-18 | 全文失效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此文自2017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深化“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服务,加快出口退(免)税进度,提升管理水平,本市决定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范围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2015年5月1日起,对由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税务局管辖的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先行试点;其余出口企业视试点情况逐步纳入试点企业范围。

  二、试点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和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只需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通过税控数字签名后的正式电子数据,免予提供纸质资料。试点企业应将留存的各类出口退(免)税纸质资料按现行规定装订成册备查。

  对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部分视同出口货物等没有出口报关电子信息的业务,试点企业应按照出口税收管理系统规定的方式进行申报。

  三、试点企业应准确无误申报与纸质凭证相符的商品名称、计量单位和数量的退(免)税电子数据。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四、试点企业通过网上办税平台申报办理退(免)税和相关证明申请时,以其收到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回执上注明的业务受理时间为准。

  五、主管税务机关向试点企业出具的出口退(免)税相关文书,可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反馈给试点企业,由试点企业自行打印。出口企业如有需要,也可以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相关纸质证明。

  六、主管税务机关在出口退(免)税审核、评估管理、函调管理、实地核查、税务稽查中需要试点企业提供纸质资料的,试点企业应按要求及时提供。

  七、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可结合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采取调阅或抽查方式,对试点企业留存的纸质资料进行动态管理。发现试点企业存在未按照规定装订、保管等情况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本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执行时间以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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