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发文日期:2014-09-18 | 全文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span="">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30号)规定,经研究,现对我区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规定如下:
一、差旅费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
二、对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差旅费规定执行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出差人员,按规定取得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有关出差补助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于除上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出差人员,其差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差旅费实行实报实销办法的,出差人员取得的出差补助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120元。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差旅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的,出差人员在凭合法票据扣除实际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后,取得的出差补助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43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470元。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8日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2年第9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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