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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财税[2014]15号

发文日期:2014-06-27 | 全文有效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请程序 
  符合财税〔201413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应当按财税〔201413号第二条规定的级次,向本组织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
 
  同时,非营利组织应将免税申请及相关材料抄报同级财政部门。
 
  二、申请时间 
  初次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于每年的101日至1231日提出认定申请。申请复审的非营利组织,应在有效期内最后一个年度的101日至1231日期间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三、申请材料 
  (一)财税〔201413号第三条第(一)至(七)项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见附件);
 
  (三)申请复审的非营利组织,需在申请报告中包含以下内容:在免税资格有效期内,组织各年度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开展情况及享受的优惠税额,获得免税资格对组织经营和活动的影响等。


 
  (四)财政、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其他事项 
  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审核确认,原则上每年定期集中审核确认并公布一次。自受理申请截止日起,财政、税务部门原则上在60个工作日内审核认定完毕。
 
  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属于国税部门主管的,由财税〔201413第二条规定级次的财政、国税部门联合审核和公布;企业所得税属于地税部门主管的,由财税〔201413第二条规定级次的财政、地税部门联合审核和公布。
 
  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获得免税资格后,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财税〔201413第五条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附件:

非营利组织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

非营利组织名称

 

住所

 

登记管理机关

 

业务主管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及电话

 

是否符合财税[2014]13号第一条第(一)款至第(九)款规定条件

□是;□否

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申请前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

(元/年)

申请前年度工作人员平均薪金水平

 (元/年)

工作人员福利发放依据规定

 

本非营利组织承诺:以上信息真实、准确。


非营利组织(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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