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财税[2014]15号
发文日期:2014-06-27 | 全文有效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请程序
符合财税〔2014〕13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应当按财税〔2014〕13号第二条规定的级次,向本组织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
同时,非营利组织应将免税申请及相关材料抄报同级财政部门。
二、申请时间
初次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于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提出认定申请。申请复审的非营利组织,应在有效期内最后一个年度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三、申请材料
(一)财税〔2014〕13号第三条第(一)至(七)项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见附件);
(三)申请复审的非营利组织,需在申请报告中包含以下内容:在免税资格有效期内,组织各年度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开展情况及享受的优惠税额,获得免税资格对组织经营和活动的影响等。
(四)财政、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其他事项
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审核确认,原则上每年定期集中审核确认并公布一次。自受理申请截止日起,财政、税务部门原则上在60个工作日内审核认定完毕。
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属于国税部门主管的,由财税〔2014〕13号第二条规定级次的财政、国税部门联合审核和公布;企业所得税属于地税部门主管的,由财税〔2014〕13号第二条规定级次的财政、地税部门联合审核和公布。
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获得免税资格后,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财税〔2014〕13号第五条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附件:
非营利组织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
非营利组织名称 | | ||
住所 | | ||
登记管理机关 | | 业务主管单位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人及电话 | |
是否符合财税[2014]13号第一条第(一)款至第(九)款规定条件 | □是;□否 | ||
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 □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 ||
申请前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 | (元/年) | ||
申请前年度工作人员平均薪金水平 | (元/年) | ||
工作人员福利发放依据规定 | | ||
本非营利组织承诺:以上信息真实、准确。 | |||
| 法定代表人:(签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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