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公益捐赠支出销售国税机关为地税机关经营企业ESG合规出租不动产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14-05-16 | 全文有效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自2016年7月20日起,此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现就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本年度新办的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自行享受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和20%税率的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且不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但仍可自行享受20%税率的优惠政策;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优惠政策,并于年度汇算清缴时补缴相应税款。

  (二)上一纳税年度为查账征收或定率征收所得税的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自行享受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和20%税率的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且不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但仍可自行享受20%税率的优惠政策;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优惠政策,并于年度汇算清缴时补缴相应税款。

  (三)上一纳税年度为定额征收所得税的企业,若本年度调整为查账征收或定率征收所得税的,预缴时按照前款相应规定执行;若本年度仍为定额征收所得税且定额未执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的,预缴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定额以法定税率(25%)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前款相应规定调整定额。

  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备案管理方式按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 span="">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管理的规定执行,报送资料调整为于年度汇算清缴时(定额征收企业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其他相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三、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未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多缴税款可以申请退还或留抵下期。

  四、纳税人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采用隐瞒、欺骗等手段获取税收优惠,造成未缴、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上一篇: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 ...下一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