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川地税[2014]
发文日期:2014-04-28 | 全文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局稽查局: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个人股东从农村信用社(不含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取得属于2014年及以后年度的股息、红利所得,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前,减按50%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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